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宣传标语:

1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 2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奋力推动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3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抓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 4.确保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 确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确保 生态环境良好 确保边防巩固和边境安全 5.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6.治国必治边 治边先稳藏 7.依法治藏 富民兴藏 长期建藏 凝聚人心 夯实基础 8.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9.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 10.维护祖国统一 加强民族团结 建设美丽西藏 1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12.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13.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14.缺氧不缺精神 艰苦不怕吃苦 海拔高境界更高 15.党的光辉照边疆 边疆人民心向党 16.感恩党中央 感恩伟大祖国 感恩新时代 17.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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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4家商户被罚!
2024-11-19 22:05:01    来源:快搜西藏    阅读量:

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示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展示日喀则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成效,营造更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现将日喀则市2024年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向社会发布。

案例一

征锋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日喀则市丰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库房8号仓库的日喀则征锋百货批发部仓库内涉嫌销售商标侵权“天加”犁的行为。经查,发现该仓库1890片标有“天加”字样标识的犁片。2024年4月10日,经固原市原州区方圆铸造厂鉴定属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犁片1890片。

案例二

查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7月30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上海北路“小刚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小刚商店仓库内发现标识生产厂家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陈酿酒”共640件,均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640件“牛栏山陈酿酒”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照。2024年8月5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当事人销售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牛栏山陈酿酒”663件(召回23件),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查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5日,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成天下日喀则代理商的举报,称位于珠峰路喜客隆便利超市销售的部分和成天下槟榔干属假冒该公司商品。经桑珠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喜客隆便利超市销售的部分和成天下槟榔干,经商标持有人鉴别,系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喜客隆便利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给予没收涉案商品槟榔干和成天下4袋(48克/袋)、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汽配销售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8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日喀则市某汽配销售商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销售涉嫌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21个品种193个产品),且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汽车配件共21个品种193个产品,并处罚款人民2.3507万元(贰万叁仟伍佰零柒元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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