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宣传标语:

1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 2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奋力推动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3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抓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 4.确保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 确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确保 生态环境良好 确保边防巩固和边境安全 5.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6.治国必治边 治边先稳藏 7.依法治藏 富民兴藏 长期建藏 凝聚人心 夯实基础 8.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9.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 10.维护祖国统一 加强民族团结 建设美丽西藏 11.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12.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 13.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14.缺氧不缺精神 艰苦不怕吃苦 海拔高境界更高 15.党的光辉照边疆 边疆人民心向党 16.感恩党中央 感恩伟大祖国 感恩新时代 17.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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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了!这些费用不能收
2020-09-05 09:00:35 来源:新华网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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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巩固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2、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资料

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

各地应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适应弹性学制下的教学组织模式,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责任编辑:周凯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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